【摘要】在当代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我国金融行业已然成为新时代经济不断发展的主力军,为经济不断的前进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是,其不断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一方面却隐藏着看不见的隐患。从当前的经济市场来看,金融行业背后的风险已经逐渐被揭示,在这种情境下,经济法的价值的运用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探索在经济法价值的视域之下应对金融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风险;经济法;应对措施 一、金融风险概述 贝克、吉登斯等经济学家曾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即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必经的一个过程,在这个时间段内,之前提供源源不断的经济动力的行业都会出现未曾预料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会成为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拦路虎,事实上,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在我国,这样的问题尤为突出,金融社会中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基于现代化社会发展尚不完全的情况,新生问题对于原有金融市场的冲击使得我国更早面临风险控制的问题。 20世纪以来,在世界上多个国家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金融危机,而影响较大的甚至波及全球,于经济法而言,金融危机的产生其实是市场经济穷途末路的表现,囿于其本身就存在的缺陷,发生金融危机只是时间问题。在这个情况之下,将市场法治化,留给政府进行监管、调节的空间就成为了重要的舉措,某种意义上来说,唯有将市场法治化、规则化才能更大程度的避免金融问题的发生。 二、金融风险的特征 与其他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同,在金融风险的影响之下,其波及面广,对于各行各业都有较大的影响,这也意味着提前预防和控制其波及的范围难度系数非常大。具体而言,有以下特征: (一)不确定性 金融风险的产生往往是不可预料的,对于金融风险而言,其环节十分复杂,虽然就微观意义上的某一金融机构而言,金融风险是能够通过转移、补偿等方式一定的范围和区间内得到控制与防范,但宏观而言经济形势变化和经济情况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带来风险,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很难在事前完全把握的。对于这种情况,行政主体在经济法框架下对于风险的及时调节就极为重要,比如全国多地都已出台本地金融风险及时管控的办法,2018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扩散性 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同时其具有创造信用的能力,这种特殊性建立起一个多边的信用网络,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之间紧密相连、互为依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因此这种表现出社会性和传染性的扩散性特征会使得金融风险的破坏力及其强大。 (三)负面效应周期长 由于金融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扩散性,金融风险所导致的金融危机带给经济的损伤是巨大的,且持续周期长,这个损伤并不是朝夕间就可以弥补的,往往需要国家耗费很多力量很多年来进行缓解,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风险是否会产生进一步的恶化,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是巨大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预防比事后调节具有更高的价值。 三、经济法的价值作用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经济所面临的风险多元化,对于法律的要求更高,权利本位的利益观已经转化成为了以风险作为本位,而经济法也应当在经济状况改变的基础上随之而变化,以适应新的经济状态。 在经济法的视域之下,风险包含有人为风险与不可控的风险。不可控风险意味着无法提前预料到,这种情况由于过于异常无法假设条件进行讨论。对于人为风险,主要原因来自于市场主体所带来的风险,包含国家的行政主体调节失灵的情况以及狭义上的市场主体。除此之外,尽管经济法的本意是为市场保驾护航,但是这种保驾护航本身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本身就存在有风险的可能;因此对于经济法而言,不仅需要考虑来自市场主体的行为误差,还需要对制度本身带来的风险予以防范,这也是讨论经济法价值在金融风险中作用的前提。 在上述基础之上,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的价值可以表现为: (一)以社会为本位 1。在经济社会之中,经济法的一大作用就体现在它对于金融市场主体个人风险的控制,其利用设置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方式使得个人对于自己在市场中所承担的风险由个人承担,而不会转嫁给社会。但也有例外,其一,由于各个行业的不同,对于特定行业所存在的风险也需要社会来予以承担,这方面的行业主要是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行业,比如失业风险等,政府部门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来帮助风险的转移;其二,在经济困难时期,复苏的风险也是由社会整体来承担的,国家对于企业的扶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转移风险的举措。这也体现出了经济法与传统的行政法的不同,它关注的往往是真正的社会利益,而并不将政治因素置于首位,真正做到了以社会为本位,一定程度上禁止统治阶层向社会转移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权力做出了限制。 2。由于市场机制的庞大和多变,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往往不会敏锐的感觉到金融经济风险的到来,往往会依赖于所谓专家的矛盾解释。从已过去的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出,国家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改善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正是由于经济法在国家对于金融危机的决策过程中所担任的以社会为本位、开放式的决策桥梁作用。 (二)保护市场良性竞争 1。经济法中的竞争法主要规制在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在此处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使得市场主体不能通过恶意的或者限制竞争的手段来攫取经济利益,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机制,使得市场态势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控制风险也会更为容易,更能在这个过程中提升经济效率。 2。在投资方面,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不足,国家利用国家资金将金融市场中的死角进行补充,并且并不苛求经济利益,目的只在于使得市场可以不因跟风和一时的热潮发生剧变,所投资的行业可能不能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却在间接上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建设了更好的市场环境和基础条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可能发生的危险。 四、启示 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是为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健康发展,也算是为了经济秩序可以在稳定中有所前进。尽管金融行业在这几年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是整体上在国际社会中竞争力并没有实质的提高。除此之外,其本身尚未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以及监管缺位都影响着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因此重视经济法的价值作用,在经济法的视域之下加强国家的调控能力,建立完善的金融制度势在必行。 五、结论 在金融行业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今天,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被提上了日程。在经济法价值作用的原理之下,本文分析了金融风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在经济法视域下其作用和措施,将防范金融风险中经济法的价值作用予以阐述,以期能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经济法作用的最大发挥提出个人的思考。 【参考文献】 〔1〕漆丹,周战超。风险社会视阈下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调节的反思〔J〕。经济法论丛,2012,23(02):1425。 〔2〕曾骏。论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价值与功能〔J〕。新西部(理论版),2016(15):5654。 〔3〕王欣。刍议经济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价值功能〔J〕。法制博览,2017(29):15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