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对抗。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协调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通过微信、网站、高铁站等渠道公开老赖的照片、姓名等信息,以期提高案件执行效果。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私权的质疑和讨论。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问题分析 对于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与个人信息的做法,有人欢喜有人愁,更有人质疑法院的此种做法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事实上,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对抗。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老赖所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则是个人利益。老赖赖账的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不受损或利益最大化,完全不在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当然不能任由老赖胡作非为,而是有责任和义务去保卫公共利益、公平秩序。 当然,任何公权力不能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绝对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予并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畴之内。公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权力,它的行使空间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私权,但私权也需要公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权利行使的自由,很可能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相互侵害,最终会使权利得不到保护。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个人行为而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才能实现。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个人私利的过度扩张。 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应当依法受到保護的个人相关信息,但老赖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且隐匿财产与行踪规避法院执行,这样的个人信息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应该保护的范围。在性质上,曝光老赖的做法不过是把生效判决书的内容通过另一种激烈一些的形式公之于众,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审判公开向社会的一种延伸形式。如果法院放任老赖的赖账行为,势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如果法律权威扫地,民众就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矛盾纠纷不通过法院来解决,势必会损害诚信公平的社会环境,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这个时候私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就要通过公权来对私权进行限制和协调。 二、公权与私权的协调 法院公布老赖信息的初衷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律上我国公民(包括欠债的老赖在内)均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曝光老赖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讲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似乎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实际上,在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需要维护,老赖个人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关键就在于不同利益之间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社会调整利益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最终目的如庞德所说便是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程度。 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主体应以个体为限,行使时应以公共利益为界,不得任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与其说是对公民人格进行限制的基础,不如说它本身就是行使权利的界限。尽管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始终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已是各国法律之通例。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任何一项私权利克减的内在理由,其针对的主体是在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任何一个人。所以,无论是普通人还是老赖,其私权利的行使均应以公共利益为界。 公民人格权、隐私权的存在是相对的,其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保护人格权、隐私权相应的义务就是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老赖们为个人利益而侵犯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其行为是对整个社会底线秩序的挑战,因此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曝光老赖,是老赖们应当承受的惩罚。当然,在公民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能一味强调效率和成果,还必须同样考虑公权者的操守、公权伦理,以及必不可少的公民权利的保障。老赖固然可恨,但公权机关如果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的话,给公民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也会让人反感和恐惧。同时,曝光老赖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精细化、具体化,必然产生诸多质疑和争议,也极有可能因为标准不一给当事人个人和家庭造成额外的伤害。因此,法院等公权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行的原则,即公权机关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须纳入法律框架之内。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一个迈向法治的社会,司法是社会的底线。对于老赖信息的曝光方式、曝光程度也应考虑与其赖账的行为程度相适应,司法也不可完全忽视老赖的个人权利,更不能因此妨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若是不顾案件执行标的额的大小,忽略其赖账行为的轻重,一律予以公开也有失公允,而各地法院曝光老赖时的标准随意,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可能触犯公民私权利的底线,有可能超出公共权力的边界。因此,必须坚持以公共利益为界、以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为准则来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同时,完善法律,将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是法律的本职,也是公共权力必须有的接受法律制约的自觉。 参考文献: 〔1〕陶鹏。虚拟社会治理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调适。《甘肃理论学刊》,2015年第3期。 〔2〕陈长志。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博弈以城市拆迁为例。《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4期。 〔3〕徐超华。论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02期。 〔4〕肖登辉。论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理论月刊》,2008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