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折扣范围。法国增值税中的纳税人保护制度,是经过多方探讨和规划而逐步形成的,较之我国营改增中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完善一些。本论文主要从目前我国营改增保护纳税人权利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国的增值税制改革中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借鉴,结合我国自身实际,以期对我国营改增试点中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有所启示。 关键词: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权利;保护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做好各项营改增试点工作。〔1〕 一、营改增中纳税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营改增作为国家对税收结构的一次调整,有利于解决税收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症结,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依然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立法、程序、权限、征管方式四个方面。 (1)立法不完善,缺少对纳税人权利的实质规定。一直以来,对增值税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一些条例、细则及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在开展营改增的试点工作中所使依据的法律规范也都是一些中央和地方指导性文件。以上的法律规范立法层级不高,因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权威性不足,极易造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2〕 (2)欠缺正当的税收立法程序,忽略纳税人意愿。我国在税收立法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审议标准,纵然立法实践中确立的一些标准也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在表决环节,虽然采用的是多数表决的原则,但表决过程中也不能使人大、人大常委有效地表达真实意愿,少数代表纳税人权益的声音也无法得到传达。〔3〕 (3)中央和地方征管机关权限不明晰。在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各试点地区另设国税机关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全部的税收收入归入地方。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一旦营改增试点完成,中央与地方征管机关如何对税收收入进行分配。中央和地方重复配置的征管机关及不明确的分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4)信息化的税收征管方式较为落后。征税、用税等公共行政信息的公开,才能有效的地防止征税机关因权力过大损害纳税人的利益。目前税收的信息化服务理念比较薄弱,与纳税人对纳税的服务的需求之间差距较大,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征管体系。〔4〕 二、法国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的保护 (1)立法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征增值税的法国,它的增值税法可谓是健全的,主要包括《直接税法》、《间接税法》、《营业税法》等单行法律文本汇集成为一部全面性的法典《法国普通税法典》。〔5〕 (2)程序保障。法国的税法制定需要经过立法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程序。一旦立法议案的内容涉及社会及经济的重大问题,就需要征求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然后经由有关委员会审查,进而公共听证,逐条进行一般性辩论和逐条辩论,逐条表决,最后才公布实施。 (3)权力设置保障。法国增值税的课征范围非常广泛,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所有领域都包含其中,它的影响范围也从生产环节延伸到批发及零售等环节,实行的是一种全面的增值税制度。法国增值税实施发票抵扣法,不同的商品采取不同的免税政策。〔6〕 (4)制度保障。法国增值税在税收征纳环节主要包括四种制度:纳税人信息管理制度、纳税人自行核算、申报及缴纳的制度、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从源头的纳税人的信息,到缴纳过程,到最后的减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7〕 三、法国的增值税改革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 在征税人与纳税人这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所以法国对增值税从设计到实施一直秉承着更多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理念,對我国当今实施的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具体如下: (1)立法上,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税法典》,完善增值税法体系。提高增值税的立法层次,制定一部反映现实且具有操作性的《税法典》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期不断完善增值税法律体系。〔8〕 (2)程序上,规范增值税法的立法程序。在立法程序上可以效仿法国,强调立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立法过程中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进行监督。 (3)权力设置上,明晰中央和地方征管权限的划分。基于法国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基本归入中央,同时税权在中央和地方也得到了合理划分的情形,我国可以重新建立一个新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机制,确定地方的税收收入权。〔9〕 (4)制度上,拓宽纳税人权利保护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积极学习法国纳税人信息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还有完善的税收服务和救济体系,保护纳税人在交税过程中以及税后救济的权利。 如今的营改增已覆盖到大部分行业,但在改革的过程中,肯定会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立足于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努力寻求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以期尽快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实质保障,促使税收的双方当事人在其税收法律关系中和谐健康存在,真正发挥税收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430content5069485。htm,访问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 〔2〕阮婷。论营改增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D〕。武汉:中南大学,2014年4月20日 〔3〕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J〕。法学评论,2004(03) 〔4〕阮婷。论营改增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完善〔D〕。武汉:中南大学,2014年4月20日 〔5〕陈少英。税收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赵丽容,方华。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之完善从《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看权利立法完善〔J〕。特区经济,2011(01) 〔7〕刘隆亨,孙健波。加快研究制定增值税法律的意义及建议〔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1)。 〔8〕刘建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J〕。政法论坛,2015(5) 〔9〕罗文丽。营改增新政正式实施〔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3(15) 作者简介: 杨松松(1987~),女,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经济法专业。